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林宸志
被 告 林茂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40,6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