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林邵涵
被 告 王秀毓
曾兆陽 住○○○○區○○里0鄰○○○路○段00
巷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680
建號即門牌號碼為嘉義市○○○路000○00號4樓之2建物(下稱系爭
不動產)分割,依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855號強制執行事件就
系爭不動產之權利範圍4分之1拍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79,
999元(計算式:327,000元+1,052,999元),則系爭不動產之價
額核定為5,519,996元(計算式:1,379,999元×4)。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345,000元(計算式:5,519,996元×原告應有部分1/1
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