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劉楷哲
兼
法定代理人 劉依靜
相 對 人 鄭壬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訴請否認子女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111年度家調 字第28號),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 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下稱嘉義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審查表影本1份 為證。又聲請人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提起否認子女之 訴,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 助法第63條規定,故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