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45號
CYDV,111,司促,545,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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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4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廖俊盛
債 務 人 豐和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文耀

債 務 人 蔡旻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 下同 )445,706元,
及自民國110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5%計算之
利息,與自110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㈡472,852元,及自110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3.25%計算之利息,與自110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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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