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號
債 權 人 台北巴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鄭國偉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國偉發給支付命令,惟本件所提 債權證明文件並未釋明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社區住戶規約 、存證信函及回執、現任主委之報備證明及債務人鄭國偉身 分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5日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 日起5日內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0號12樓之B1 -41車位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債務人鄭國偉之戶籍謄本 、社區住戶規約、存證信函及回執及現任主委之報備證明, 此項已於民國111年1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