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53號
CYDV,110,補,453,202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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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 告 黃林月娥
被 告 龔崑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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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