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48號
CYDV,110,補,448,20220113,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黃正剛


被 告 黃嘉福
黃耀弘
黃凱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2,000元(計算式:面積20平
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600元/平方公尺=112,000元),應徵得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