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1619號
聲 請 人 黃偵維
送達代收人 蔡蕥筠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備查。
程序費用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汪金花之長男,被繼承 人於民國110年7月24日死亡,聲請人於110年11月2日知悉成 為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提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 戶籍謄本、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 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 文。次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 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 第1項、第2項亦分別規範甚明。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 人,民法第117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黃汪金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10年7月24日死亡,聲 請人黃偵維為被繼承人黃汪金花之繼承人等情,有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等在卷可證。聲請人於110年12月23日具狀聲 明拋棄繼承,有聲請狀上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雖然距離被 繼承人黃汪金花死亡之日已逾三個月,但是聲請人自陳長期 居住中國,與家人不常連絡,導致被繼承人死亡時並未知悉 ,遲至110年11月時方知悉;而本院職權查詢聲請人入出境 資訊結果顯示聲請人於104年4月26日出境台灣,迄今未再入 境,核與聲請人所述大致相符,聲請人主張其於110年11月 方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云云,應堪採信,因此,聲請人聲請拋 棄繼承,合於法律規定,准予備查。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