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0年度,1586號
CYDV,110,繼,1586,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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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1586號
聲 請 人 宋昱


宋尚恩


法定代理人 王妤倩

宋昇

聲 請 人 黃丞睿


法定代理人 王可安

黃培瑜

聲 請 人 王宗哲


王夆

王俊傑

王上


王宗霖

李曉玲

王可柔

王秋霞

王翁春秀

王思萍


共 同
送達代收王夆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王宗哲王夆毓、王俊傑、王上、王可安、黃丞睿王宗霖、王可柔、王秋霞、陳王思萍王妤倩宋昱學、宋尚恩、王翁春秀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李曉玲黃培瑜宋昇軒部分)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忠之子女、前媳婦、孫 子女、孫女婿、曾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被繼承人於民國110 年12月10日死亡,聲請人於同日知悉成為繼承人,自願拋棄 繼承,提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現 戶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 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 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 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 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 176條第1項、第5項、第6項亦分別規範明確。三、經查:
㈠、被繼承人王忠(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死亡,聲請人王宗 哲、王夆毓、王俊傑、王上、王可安、黃丞睿王宗霖、王 可柔、王秋霞、陳王思萍王妤倩宋昱學、宋尚恩、王翁 春秀為被繼承人王忠之繼承人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等在卷可證,其等聲請拋棄繼承部分,准予備查。㈡、聲請人李曉玲黃培瑜宋昇軒部分:聲請人李曉玲前為被 繼承人王忠媳婦(即聲請人王宗霖之前配偶,與聲請人王 宗霖離婚),聲請人黃培瑜宋昇軒為被繼承人王忠之孫



女婿(分別為王可安、王妤倩之配偶),有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在卷可查,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李曉玲黃培瑜宋昇軒依法非屬被繼承人王忠之繼承人,既無繼 承權,則聲請人李曉玲黃培瑜宋昇軒聲明拋棄繼承,即 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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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