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魏志宏
被 上訴人 李長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8月31日本院朴子簡易庭110年度朴簡字第181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在民國111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主張:
(一)上訴人在民國105年9月2日18時11分許,在嘉義市○區○○路 000號前與訴外人曾國富發生交通事故,上訴人因而受有 左遠端橈骨骨折、右腳及左手多處擦傷、左腕外傷性關節 炎併關節僵硬等傷害。不料,上訴人明知他有委任被上訴 人向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台產險公司)辦 理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失能保險金(下稱強制險失能保 險金),雙方並約定代辦酬勞為強制險失能保險金的3成 ,也明知明台產險公司已經在106年10月17日核撥強制險 失能保險金新臺幣(下同)270,000元至上訴人所有的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下稱上訴人郵局帳戶),上 訴人隨即提領3成報酬即81,000元,於106年10月19日在他 位於嘉義縣○○市○○里○○000號之12住處交給被上訴人。(二)上訴人明知上開情形,竟意圖使被上訴人受刑事處分,基 於誣告犯意,在107年4月21日凌晨5時4分左右,向嘉義縣 警察局水上分局太保分駐所誣指:被上訴人未受他委任而 向明台產險公司申請強制險失能保險金,並擅自向明台產 險公司承辦人陳明治詢問理賠進度,於知悉上訴人的強制 險失能保險金270,000元已經核撥入帳後,就向他索討3成 即81,000元的報酬等不實情節,以此方式誣告被上訴人涉 有詐欺罪嫌。但是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 ,認被上訴人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7年度偵字第4874號 對被上訴人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 分署以107年度上聲議字第1448號處分書駁回上訴人再議 聲請而告確定。
(三)上訴人前開行為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94號刑事判決認 定犯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但是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以109 年上訴字第1057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上訴人再提起上訴 ,也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上訴駁 回。
(四)上訴人因個人好惡貪臠、不甘願的報復心態,對被上訴人 提告詐欺等控訴,濫訴濫訟的嚴重程度,足讓被上訴人心 生恐懼,身心靈健康名譽、信用都遭巨大傷害,多方奔走 法庭間,身心與工作耗損,髮際斑白,所以請求精神慰撫 金30萬元等語。
(五)聲明:⒈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0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被上訴人就原判決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以下不 再論述)。
二、上訴人(即原審上訴人)答辯:
(一)上訴人沒有誣告被上訴人,沒有虛構要誣告被上訴人。上 訴人在106年9月20日雙方對話的LINE中已經向被上訴人說 「強制險只剩下幾千元,我再向明台申請」,沒有要委任 被上訴人。
(二)上訴人在106年10月4日雙方對話的LINE中,有問被上訴人 ,我要法院開庭,需要失能診斷的文件,被上訴人無法提 供給我任何收據及診斷書。
(三)被上訴人根本沒有做任何事情,是上訴人配偶在106年9月 26日將嘉義榮民醫院、陳炳憲診所的所有診斷書和收據送 到明台產險公司,交給該公司人員陳明治核銷,在106年1 0月17日撥款。而原審法官請被上訴人提出所有診斷書和 收據,被上訴人都無法提出,所以上訴人沒有要誣告被上 訴人。
(四)在106年10月4日被上訴人在LINE上有寫「診斷書正本就在 你那裡」,且106年10月11日被上訴人說「陳明治在準備 資料,準備送上去審核」,但所有的資料明台產險公司承 辦人員陳明治在106年9月26日都已經送給臺南總公司核銷 。
(五)另案本院106年訴字第289號損害賠償民事判決已經認定是 上訴人配偶看護上訴人,並且是由上訴人坐計程車就診, 可見被上訴人並沒有陪同上訴人就醫。被上訴人說他有陪 上訴人去看病,請被上訴人提出可以證明陪上訴人去看病 的所有榮民醫院診斷證明書、收據、陳炳憲的診斷證明書 、收據。
(六)上訴人並沒有委任被上訴人辦理強制險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LINE中詢問被上訴人承辦人員陳明治部分有無消息,是 因為上訴人需要勞保診斷證明書的資料,被上訴人表示在 陳明治那邊,而被上訴人跟陳明治熟,但是陳明治向上訴 人表示他那邊沒有這資料。
(七)上訴人會給被上訴人81,000元,是因為被上訴人主張雙方 口頭上契約已經成立,用民法第528條規定威脅上訴人, 用LINE騷擾我,叫我支付81,000元,並且有寄發律師函給 我。
(八)上訴人沒有要誣告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也拿了強制險3成 的費用81,000元,上訴人是家裡的經濟支柱要養家,身心 俱疲,難以負擔等語。
三、原法院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8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隔日即109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上訴人其餘請求無理由 ,而駁回上訴人的請求及假執行的聲請。
四、雙方聲明:上訴人就他敗訴的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法 院判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 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請求法院判決:上訴 駁回。
五、法院的判斷:
(一)上訴人是否構成誣告的侵權行為:
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意圖使人受刑事或 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之行為,乃故意虛構事實, 向司法機關為犯罪之訴追,如因而致他人名譽、信用受有 損害時,自屬利用司法機關追訴犯罪職權,以達侵害他人 權利之侵權行為,被害人自得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賠償損 害(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502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上訴人主張自己有受上訴人委託辦理申請強制險失能保 險金,雙方並約定代辦酬勞為強制險失能保險金的3成, 被上訴人並陪同上訴人就診,上訴人於上開強制險失能保 險金核撥後,隨即提領3成報酬即81,000元,於106年10月 19日在他位於嘉義縣○○市○○里○○000號之12住處交給被上 訴人等情形,已經被上訴人於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述明確( 見108年度訴字第794號卷一第347至351頁、第355至359頁 、第363至367頁、第372至373頁)。 3.證人黃年政在刑事案件偵查時陳述:之前我的人工關節有 換過,也是被上訴人幫我辦理的,所以上訴人來詢問我意 見後,就決定要給被上訴人辦理強制險失能保險金理賠, 81,000元是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幫他辦理完成後要給甲○○的
酬勞,上訴人有親口跟我說被上訴人有幫他辦理強制險失 能保險金理賠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1300號卷第104頁) ;審理時證述:被上訴人是我介紹給上訴人認識的,上訴 人有委任被上訴人幫他辦理申請本件強制險失能保險金。 我記得印象是某日上訴人有來找我,拜託我將錢轉交給被 上訴人,我當下跟上訴人說這筆錢不能經過我的手,你要 自己拿給被上訴人,因為這不關我的事,所以我就拒絕了 。至於106年10月19日那天,是被上訴人說要去上訴人家 拿酬勞81,000元,我剛好要去朴子拿東西,就順便陪被上 訴人去,但我一直在門外,所以他們談論的內容我不太清 楚等語(見108年度訴字第794號卷一第397、399、405至4 08頁)。
4.證人即明台產險公司承辦人陳明治於刑事案件偵查時陳述 陳述:我在和解調解會上有見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我在 辦理本件強制險失能保險金申請作業時,我有詢問過上訴 人是否有委託他人來辦理理賠,上訴人說有,後來也是被 上訴人打電話來與我接洽,相關文件也都有送到公司,理 賠金額也是直接匯入上訴人郵局帳戶等語(見108年度偵 字第1300號卷第104至105頁);在審理時證稱:之前我有 打電話問上訴人是否有委託別人,上訴人說有,但他沒有 告訴我是委託何人,之後被上訴人就打來說他是受上訴人 委託,並沒有其他人打來說受上訴人的委託,且我在調解 委員會上印象中有見過被上訴人,雖然我並未看到何人送 件來明台產險公司,但送件的資料每一件都是他們自己送 ,我沒有告訴他們需要什麼資料等語(見108年度訴字第7 94號卷一第412、414、417頁)。
5.證人即臺中榮總嘉義分院醫師孫弘諺於刑事案件審理證稱 :106年9月26日臺中榮總嘉義分院診斷證明書是我所開立 的,我對上訴人有印象,上訴人於105年9月2日急診住院 ,手術部分是之前的學長處理的,之後該學長因為公費下 鄉結束之後回台中,所以後來門診是由我看的,106年9月 26日是上訴人最後一次看診,診斷證明書是最後一次看診 時開的,是上訴人和一位保險人員過來的時候寫的,因為 那個人每次都會問一些問題,就覺得他應該是保險人員, 印象中他都會陪上訴人過來,但是不是每一次都陪同我沒 有辦法記得很清楚,我看過該保險人員很多次,他就是警 卷第44頁照片中的被上訴人。後來開完106年9月26日診斷 書之後,他們就沒有再過來了。警卷第34頁所附診斷證明 書上所載的日期106年9月26日,被上訴人應該有陪同上訴 人過來,他們這次是要和我討論關節角度的問題,開完這
份診斷書之後,上訴人也沒有再回診了。「勞工保險失能 診斷書逕寄勞工保險局證明書」的日期是106年9月26日, 是和診斷證明書同一天開立的,該證明書上失能部位「左 側腕關節」是我寫的,寫這份證明書是要用於申請勞保的 傷殘給付,那天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一起拿此表格來給我寫 ,因為他是在手術完一年後來的。通常我們認定失能、沒 辦法再恢復是以手術完一年為準,他們剛好是在那個時間 拿過來給我寫的等語(見108年度訴字第794號卷一第437 至444頁)。
6.被上訴人證述的內容與證人黃年政、陳明治、孫弘彥證述 內容大致相符,也與雙方對話的LINE通話紀錄(見嘉水警 偵字第1070009325號卷第14至24頁,內容如附件所示), 顯示上訴人提供自己的郵局帳戶影本給被上訴人、詢問被 上訴人是否陪同至法院開庭,及持續向被上訴人詢問明台 產險公司強制險失能保險金的理賠進度,被上訴人也有回 報申請進度,及上訴人是自行告知被上訴人已經領到失能 理賠請他過來收取報酬等情形相吻合,可以採信。可證上 訴人確實有委任被上訴人辦理強制險失能保險金,被上訴 人並有陪同看診,辦理保險理賠事宜,且上訴人是自願給 付報酬給被上訴人。
7.上訴人雖抗辯該LINE對話紀錄是被上訴人提出,他可以刪 除對話的部分內容。但是,上開LINE對話紀錄內容,經刑 事案件第一審法院在109年5月27日當庭勘驗被上訴人的手 機,顯示被上訴人提出的LINE對話紀錄與被上訴人手機中 留存的雙方LINE對話紀錄相符,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見 108年度訴字第794號卷一第394頁)。上訴人此部分抗辯 ,就不能採信。
8.上訴人雖辯稱是因為被上訴人威脅我,說要來我家鬧,在 LINE騷擾我,要我支付81,000元,才主動詢問被上訴人何 時領取報酬等語。但是,上訴人就此沒有提出任何證據, 且與證人黃年政證述矛盾,已難採信。何況,倘若是被上 訴人威脅、騷擾上訴人要求報酬,理應是被上訴人在對話 中先要求上訴人支付,可是本件反而是上訴人自己告知被 上訴人已經收到理賠金額,還要被上訴人過來家裡收取, 顯與常理不符,上訴人此部分所辯,就不可採。 9.辦理保險理賠過程中,被上訴人除與證人陳明治聯繫接洽 ,也陪同上訴人就診,已如前述。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都 沒有做事情,也沒有陪同看病,無法採信。又上訴人與訴 外人曾國富因本件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訴訟,本院106 年 度訴字第 289 號民事判決雖認定,依照醫院診斷證明書
,上訴人需專人照顧六個月,而准予看護費用,及因本件 交通事故受傷就醫、復健搭乘計程車支出的交通費用。但 是,看護是指被照顧者因病或傷行動不便而協助日常生活 照顧,上訴人縱使受傷由家人看護,也不表示每次的就醫 都是由看護者(家人)陪同。另外,上訴人搭乘計程車支出 交通費用不能推論上訴人是自行一人搭乘計程車前往就醫 ,而且被上訴人若未與上訴人一同搭乘計程車,也可能是 從他處自行前往醫院與上訴人會合。上訴人以本院106 年 度訴字第 289 號民事判決已經判決准予上訴人看護費用 及搭乘計程車的交通費用,抗辯被上訴人沒有陪同就醫, 就無法採信。
10.上訴人另抗辯相關醫療收據及診斷證明書都在自己手上, 被上訴人沒有這些資料,可以證明自己沒有委任被上訴人 ,且被上訴人沒有陪同就醫等語。但是,受有傷害就醫看 診的是上訴人,支出醫療費用的也當然會是上訴人,所以 醫療收據及診斷證明書理當會由上訴人收受保管。因此無 法以被上訴人無全部的醫療單據及診斷證明書就可直接認 定被上訴人未受委任或未陪同就醫。上訴人這部分的辯解 ,也沒有辦法採信。
11.上訴人另辯稱:106年9月20日自己與被上訴人的LINE對話 紀錄中,有說到強制險只剩下幾仟元申請,準備好了再自 己向明台產險公司申請,所以沒有委任被上訴人等語。但 是從LINE對話紀錄前後文來看,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表示「 強制險只剩下幾仟元申請我準備好了再自己向明台申請」 、「明台申請沒多少錢我再向明台申請就好」等語,被上 訴人回傳:「OK」的貼圖(見108年度訴字第794號卷一第 175至177頁)。被上訴人在刑事案件審理時證稱:上訴人 所指剩幾仟元而已,是指向明台產險公司申請醫療收據相 關的部分,金額為6,700元,這部分上訴人自己提出申請 就可以了,我不收費等語(見108年度訴字第794號卷一第 384頁)。與明台產險公司108年12月18日明個理字第1080 001524號函覆略稱:「……四、本公司至107年2月8日已理 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失能保險金及醫療保險金與任意第三 人責任保險體傷保險金及財損保險金,共計新臺幣684,98 6元予乙○○領取,其中106年9月至11月間僅有106年10月17 日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失能保險金及醫療保險金合計27 6,700元」等語(見108年度訴字第794號卷一第53至54頁 );及被上訴人提出的明台產險公司107年10月24日函給 付明細中顯示醫療給付金額為6,700元(見108年度訴字第 794號卷一第201頁)相符。
12.由此可知上訴人在106年10月17日自明台產險公司領取的 保險金理賠,除本件強制險失能保險金270,000元外,尚 包含醫療給付部分6,700元,且醫療給付6,700元部分是由 上訴人自行向明台產險公司申請。所以,上開LINE對話中 上訴人所稱要自行辦理的是指醫療保險金給付6,700元的 部分,上訴人以此抗辯自己與被上訴人間就申請「強制險 失能保險金」無委任關係,也不可採信。
13.所以,上訴人明知確實有委任被上訴人辦理強制險失能給 付事務,卻在107年4月21日至水上分局太保分駐所提出詐 欺告訴,上訴人確有誣告行為,可以認定。
14.而上訴人上開虛構被上訴人對他有詐欺犯行的誣告行為, 經刑事案件偵查、審理後,也經本院認為上訴人所提本件 刑事告訴行為涉犯誣告罪,而以108年度訴字第794號刑事 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上訴後,經臺南高分院以109年度上 訴字第1057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110年 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人上訴確定在案。益 徵上訴人確有為使被上訴人受詐欺罪嫌的刑事處分,而虛 構事實,向司法偵查機關為本件刑事告訴。
15.依上說明,上訴人確有誣告被上訴人涉嫌詐欺的不法行為 ,且被上訴人遭上開詐欺罪嫌的刑事訴追,對被上訴人個 人名譽、信用等人格權應都有所妨礙,又被上訴人因此歷 經刑事偵查程序,受無端的刑事指述,須為自身清白辯護 ,過程一定相當的不安與煎熬,精神應受有巨大的痛苦,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侵害自己上開人格法益,致被上訴人 受有精神痛苦,應賠償他非財產上損害,就有法律上依據 。
(二)賠償金額應以多少元為適當?
⒈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其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 、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 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 ⒉本院審酌上訴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被上訴人涉犯詐欺罪嫌 ,導致被上訴人因上訴人的誣告犯行,無端遭刑事訴追, 因而名譽、信用等人格法益受有侵害,精神受有相當痛苦 ;上訴人誣告被上訴人詐欺罪嫌部分,被上訴人已經不起 訴處分確定,上訴人所為的誣告犯行,也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5月確定;被上訴人表示是大專畢業,從事保險業, 上訴人是專科畢業,從事服務業(見嘉水警偵字第1070009 325號卷第1頁、第6頁),雙方名下無不動產,有稅務電子
閘門查詢財產資料附卷可佐(見原審卷第41至57頁)等情 狀,認被上訴人請求的非財產上損害以8萬元為適當。六、結論,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應給付 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隔日即109年1月11日起算的法定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因此原判決判決上訴人敗 訴,並無不當。上訴人抗辯原判決不適當,應該廢棄改判, 沒有理由,應該駁回上訴。
七、本件訴訟的事實已經明確,當事人提出其他的攻擊防禦方法 及證據,都已經法院詳細斟酌,經認定不影響本件判決的結 果,所以不一一論述。另上訴人聲請調閱他在嘉義榮民醫院 的病歷及陳炳憲診所病歷,但是被上訴人無醫療單據及診斷 證明書不表示被上訴人未受委任或未陪同就醫,已如前述, 所以無調查的必要,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附件:
(2017年9月19日週二)
被上訴人:(傳送診間預約單)
被上訴人:下週二,早上30號
被上訴人:預計10:000
上訴人:了解
上訴人:雖然是30號能早點談嗎?
(2017年9月20日週三)
被上訴人:建議8:30到二樓準時報到,再給小姐說。被上訴人:寫完再到明台拍照,寫資料。(要作業流程)上訴人:強制險只剩下幾仟元申請我準備好了再自己向明台申請上訴人:明台拍照?
被上訴人:申請包含殘障補助,與你的收據。(殘障補助要拍照)
被上訴人:下週二早上8:20。二樓見。(孫醫師診斷書,收據,印章,郵局存摺影本二張,記得都帶出來,以備之需)
上訴人:收據正本在我這要拍現在就可拍
被上訴人:收據是要順便送明台(若行程順利的話)上訴人:明台申請沒多少錢我再向明台申請就好被上訴人:(傳送:「OK」貼圖)
上訴人:我們進行榮民醫院的事
被上訴人:(傳送:「收到」貼圖)
(2017年9月26日(週二)
被上訴人:明天下午3點去收郵局存摺影本,勞保失能診斷書封面OK?
上訴人:是今天診斷書的影印本嗎?我印好再通知大哥來拿。被上訴人:是勞保失能診斷書500元的那一份喔。封面原本,醫院撕下來這張。
上訴人:了解;郵局帳號找到後影印後再請大哥來拿。
(2017年9月27日週三)
上訴人:大哥你要的資料請到陳炳憲診所找我老婆拿。請打電話0000000000給我。申請的事情何時有消息。被上訴人:明台還未回應,大概要一週左右給消息。上訴人:了解。能申請多少錢?
被上訴人:勞保最快三週才會有消息。有何進度,再通知你。暫時還不知。是否還要再補資料,隨時老闆會通知。上訴人:了解。
被上訴人:(傳送:「乾啦!」貼圖)
上訴人:(傳送:「讚!」貼圖)
(2017年10月3日週二)
上訴人:失能的資料大哥能如何幫我;我可送法院。上訴人:10月19日早上10點20開庭大哥要一起去嗎?
(2017年10月4日週三)
被上訴人:很抱歉,無法出席額。
上訴人:大哥我要失能資料送法院
被上訴人:正版已照勞保局規定送出申請中
被上訴人:影本在你太太那邊。(傳送:「加油」貼圖)上訴人:大哥何時會去找陳明治
上訴人:其他的失能資料有嗎?
被上訴人:昨天有去電詢問進度。
被上訴人:診斷書正本就在你那邊。
被上訴人:陳明治有幫我們送件上去審核中。
(2017年10月11日週三)
被上訴人:BOSS告訴你的進度,嘉榮醫院病歷收到了,勞保局正開始作業中。陳明治在整理資料,準備送上去審核中。上訴人:(傳送:「謝謝!」貼圖)
(2017年10月13日週五)
被上訴人:老闆通知,你的勞保案件通過了!
上訴人:大哥知道核定多少錢嗎?
被上訴人:老闆與上面有電話通信保密,有入帳消息,會馬上通知你。
上訴人:(傳送:「OKAY」貼圖)
(2017年10月15日週日)
上訴人告:金額是多少錢啊?
被上訴人:明天去刷簿子即可知道喔!
(2017年10月16日週一)
被 告:大哥有消息再通知我
(2017年10月17日週二)
被上訴人:(傳送:「OKAY」貼圖)
被上訴人:明台,陳明治電話已無人接了,明天再詢上訴人:了解
(2017年10月19日週四)
上訴人:錢我領好何時來拿
被上訴人:麻煩請你拿給我弟弟阿政那邊即可。大家合作愉快。上訴人:我們談的事黃年政不清楚
上訴人:我找過他了。
被上訴人:公司老闆要的是錢,其他我不想知道。辦多少,拿多少,天公地道,你把錢交給阿政,其他我不想知道。上訴人:你來和我收其他的事我和你都談過了我明晚等你被上訴人:現在我過去拿錢,到7-11相等
上訴人:來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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