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77號上 訴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上訴人 林正平即嘉中土木包工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該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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