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退休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36號
CYDV,110,勞訴,36,2022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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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金榜
蕭秋芳
邱耀滄
高志謀
張耿銓
張盟
朱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6,397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8,87
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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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