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柯忠庚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柯志昌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柯志昌(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市○區○路里0鄰○○○路000巷00 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柯志昌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 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柯志昌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 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柯志昌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離家出 走不知去向,失蹤迄今已逾7年,為此聲請公示催告及死亡 宣告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 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 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 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 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 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公示催告 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 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 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至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一)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親屬系統表、嘉義市政 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 記表、報紙、戶籍謄本、手抄戶籍謄本各1份為證,並經 依職權查詢失蹤人柯志昌之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為佐證。(二)另查詢入出境資料、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健保保險 對象投保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前案紀錄 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均查無失蹤人柯志昌於103年1 2月12日後之相關資料,有查詢紀錄6份在卷可參,另經向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函詢關於失蹤人柯志昌之協尋 結果一事,據該局於111年1月14日以嘉市警一偵字第1100 081795號函覆:柯志昌被戶政事務所通報行方不明,家屬 至所報案失蹤,故撤銷協尋等語,亦有該局函文暨失蹤人
口系統資料報表2份在卷可為佐證,均經核與聲請人主張 相符,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合 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