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32號
CYDV,109,重訴,32,202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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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家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謝哲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668,817元,應徵裁判費85,699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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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