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70號
原 告 羅三寶
被 告 羅三佳
被 告 羅鄭春貴
被 告 羅雅博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宗翰律師
被 告 羅林幸子
被 告 羅百佑
被 告 羅百村
被 告 羅得彰
上列四人之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被 告 羅吉良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羅科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2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註:本件因羅鄭春貴、羅雅博於111年1月17日另以民事陳報狀提出分割方案,聲請送地政事務所繪製分割方案複丈成果圖,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本件原定於111年1月24日下午5時宣判之庭期,取消。被告羅鄭春貴、羅雅博應將111年1月17日民事陳報狀暨其附圖三分割方案圖之繕本,寄給其他共有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