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7號
CYDV,109,司執消債清,7,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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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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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蔡岱倫
債 權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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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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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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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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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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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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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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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雅齡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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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毓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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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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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 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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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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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蔣宜珊
債 權 人 李素珠
鄭常喜
林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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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素霞
林韋呈
蕭麗琴
蔡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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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洪碧絨
羅美雲
胡淑燕
黃碧玉
林秋香
黃高金花
黃添財
盧秀卿
朱亭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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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江秀賢
蘇修節
方陳秀美
許桃
黃魏秋貴
蔡麗滿
吳彩霞
林蜜
林月娥
蕭麗滿
蔡阿滿
陳本源
張郁婉
代 理 人 許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次 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經選任監督人 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本條例有關法 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 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式,業 經於民國111年1月11日裁定在案,並送達於兩造當事人,無



人對其聲明異議,有本件111年1月11日公告之民事裁定、本 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就資產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本院 於111年1月11日做成分配表並予以公告,債權人及聲請人均 未提出異議,債權人並提出匯款入帳聲請書,業由本院會計 室將應分配於各債權人之金額,以撥匯方式給付,此有送達 證書、匯款入帳聲請書及本院發還案款通知附卷可稽,經核 本件清算程序業已執行完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拓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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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