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仁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1年度聲執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仁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提出聲請書意旨略以:受刑人楊 仁禾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在監執 行中,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1年2月(3罪)、7月(2罪)、1年8月、1年4月(2罪)、 1年3月(12罪)、1年2月(15罪)、1年1月(4罪)、1年3 月(3罪)、1年4月、1年3月(4罪)、1年1月、1年5月、1 年2月(2罪)、1年10月、1年2月、1年1月、1年10月、1年2 月(5罪)、1年1月(6罪)、1年2月(5罪)、1年3月(2罪 )、1年4月(16罪)、1年5月(2罪)、1年6月(3罪)、1 年2月、1年1月,以上各罪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在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本院卷可稽,堪認無訛。且本院為受刑 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誤,受刑人並經核准 假釋之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 1883261號函暨110年12月2日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於受 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