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69號
CYDM,111,聲,69,202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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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家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字第3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家維因傷害致死等案件,先後經法 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依檢察官聲請書附表及卷內各判決書所示,受刑人所犯附表 編號1至2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之判決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臺南分院,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 向本院聲請對受刑人定應執行刑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件:受刑人莊家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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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