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桓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桓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桓權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經法院合併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1 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