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28號
CYDM,111,易,28,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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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香婷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
14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香婷於民國110年12月3日17時30分許 ,前往告訴人方秀茜經營之「伊凡一髮藝店」(址設:嘉義 市○區○○○路000號)消費,竟於同日18時30分許,在該店內 ,基於毀損他人財物之犯意,將店內物品拿起四處丟砸,致 木質面紙盒、充電磁、滅蚊燈、花圃各1個、電剪1隻、假髮 1頂損壞,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 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該罪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 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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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