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郭鴻吉
曾惠鈴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魏文明
張閏凱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被告魏文明、張閏凱之訴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魏文明、張閏凱被訴過失致重傷害一案,業經本院 以110 年度易字第13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 ,原告對其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裕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