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俊明
指定辯護人 陳靖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7684號、110年度偵字第8134號、110年度偵字第8
135號、110年度偵字第8195號、110年度偵字第9849號、110年度
偵字第11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嚴俊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