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1年度,2號
NTDV,111,家救,2,202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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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許貝偲

代 理 人 劉瑩玲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謝仲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 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許貝偲與相對人謝仲育間請求變更子 女姓氏事件(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7號),因聲請人名下 無任何資產,本事件請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 協助,經審查後認為符合請求扶助之標準及需要,爰依法聲 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各1件以為釋明 。另經調閱本院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7號變更子女姓氏事 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之主張 ,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則參諸前 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 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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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