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2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楊宗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長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3,523元,及自民國110年11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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