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20號
NTDV,111,司促,620,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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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楊宗翰
相 對 人
即債務林長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3,523元,及自民國110年11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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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