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73號
NTDV,111,司促,473,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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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立群開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張月桃
相 對 人
即債務伍顥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6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
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當事人間約定借款分期償還,自109年6月起,每月10日前
還款新臺幣5,000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有該
清償切結書在卷可稽。足見其債務人就該借款第1期之給付
期限為109年6月10日。則債務人依法自該期限屆滿時即其翌
日109年6月11日起始負遲延責任,是債權人請求該日前之法
定遲延利息部分,於法顯無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
應於收受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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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群開發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