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建簡上字,110年度,1號
NTDV,110,建簡上,1,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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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林榮欽
被 上訴人 張秋陽即泰豐工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律師
複 代理人 羅金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
日本南投簡易庭109年度投建簡字第2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11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當事人於簡易訴訟之第二審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但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7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上訴 人提起上訴於本院時始抗辯:被上訴人所執有上訴人簽發交 付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41萬2,444元、發票日民國108年 1月20日、付款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票據號碼0 000000號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其票款請求權已罹於消 滅時效,上訴人得拒絕給付票款等語,固屬在第二審提出新 防禦方法,惟此抗辯屬攸關本件訴訟勝敗之重要防禦方法, 且上訴人於原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復於本院稱:其 對法律不懂,嗣才知悉罹於消滅時效得拒絕給付等語(見本 院卷第92頁),倘不許其提出此防禦方法,顯失公平,是許 上訴人於本院提出前開抗辯,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被上訴人部分:
㈠於原審主張略以:上訴人簽發交付系爭支票與被上訴人,以 清償上訴人與原審被告千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所積欠被上訴 人之工程款餘額。惟系爭支票經被上訴人屆期提示時,遭以 存款不足為由退票而未獲付款。爰依系爭支票之票款請求權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0萬6,44 4元,及自108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㈡於本院補充主張略以:




 ⒈被上訴人於108年8月28日起訴(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除 請求給付工程款外,亦有提出系爭支票,且表示其原因關係 為工程款,於109年1月16日在原審提出準備書狀時,亦再次 為相同主張,乃就系爭支票之票款為請求。
 ⒉兩造於108年12月26日在原審訴訟行調解程序時,被上訴人已 請求給付20萬6,444元,上訴人表示願意支付10萬元,乃就 系爭支票之票款為請求或承認。
 ⒊兩造於109年6月16日在另案訴訟行(本院南投簡易庭109年度 投簡字第142號給付票款事件)調解程序時,被上訴人已請 求給付20萬6,444元,上訴人仍表示願意支付10萬元,乃就 系爭支票之票款為請求或承認。
 ⒋兩造於109年6月19日在原審訴訟行調解程序時,被上訴人已 請求給付20萬6,444元,上訴人表示願意支付10萬元,乃就 系爭支票之票款為請求或承認。
 ⒌系爭支票之票款請求權,已因前開各次請求或承認,而時效 中斷及重行起算,上訴人於109年6月24日即追加請求給付票 款,未罹於時效。
二、上訴人抗辯略以:系爭支票發票日為108年1月20日,被上訴 人於109年6月24日始追加請求票款,已罹於時效,上訴人得 拒絕給付。
三、原審斟酌兩造之攻擊、防禦方法後,認被上訴人得依系爭支 票之票款給付請求權,請求上訴人給付票款,因而判決如被 上訴人於原審之聲明。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如主 文第1、2項所示。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四、本院之判斷:
被上訴人主張其執有上訴人所簽發交付之系爭支票,經屆期 提示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而未獲付款等情,為上訴人所自 認(見本院卷第70頁),且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在 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23頁、卷二第133頁),堪信為真實 。
 ㈡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1年間不行使 ,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時效 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經查: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108年1月20日,執票人對發票人 所享有之票款請求權,自斯時起算1年時效,至「109年1月2 0日」時效完成,倘未於此期間行使請求權,即因罹於時效 而消滅。被上訴人係於109年6月24日始提出民事(給付工程 款)準備書狀㈠,追加依系爭支票之票款請求權,請求上訴人 給付票款20萬6,444元(見原審卷一第285頁狀上之收文戳章 ),已逾前開時效期間;上訴人復抗辯其票款請求權已罹於



時效,揆諸前開說明,自得拒絕給付。
 ㈢至被上訴人固主張:系爭支票之票款請求權,於其起訴時(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兩造調解時,已因請求或承認,而 時效中斷及重行起算等等。然而:
 ⒈按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承認等事由而中斷;依督促程 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時效中斷者,自 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項 第1款、第13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按調解程序中,當事 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 為裁判之基礎,民事訴訟法第422條定有明文。又消滅時效 完成後,即不生消滅時效中斷及重行起算之問題(最高法院 82年度台上字第186號、85年度台上字第3026號、89年度台 上字第162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
 ⑴被上訴人固主張其於108年8月28日起訴(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時,除請求給付工程款外,亦有提出系爭支票,且表示其 原因關係為工程款,於109年1月16日在原審提出準備書狀時 ,亦再次為相同主張,乃就系爭支票之票款為請求等等。惟 依其起訴狀、前開準備書狀記載,已表明係依民法第490條 、第505條所規定之承攬報酬給付請求權,請求上訴人給付 工程款甚明,其固有提及上訴人簽發交付系爭支票之事實, 並提出系爭支票作為證據,惟亦表明係用以證明上訴人尚未 給付20萬6,444元工程款之事實(見原審卷一第17至18、145 至147頁),尚難認其係依系爭支票之票款請求權為請求, 時效不生中斷效力;從而,被上訴人前開主張,自不可採。 ⑵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108年12月26日在原審訴訟行調解程序時 ,被上訴人已請求給付20萬6,444元,上訴人表示願意支付1 0萬元,乃就系爭支票之票款為請求或承認等等。為上訴人 所否認,抗辯:調解時係在講工程款應如何負擔問題,不是 再講系爭支票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93頁);復衡以,兩造 行前開調解時,被上訴人尚未追加系爭支票之票款請求權, 可徵上訴人前開所辯,自非無稽;再者,依調解委員報告書 記載,僅見及該次調解期日,係因李政未到場,致無法調 解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35至139頁),亦未見及被上訴人有 行使、上訴人有承認系爭支票之票款請求權之事實;況且, 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本不得採為訴訟裁 判之基礎;從而,被上訴人前開主張,尚不可採。 ⑶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109年6月16日在另案訴訟行(本院南投 簡易庭109年度投簡字第142號給付票款事件)調解程序時, 被上訴人已請求給付20萬6,444元,上訴人仍表示願意支付1



0萬元,乃就系爭支票之票款為請求或承認等等。然而,系 爭支票之請求權,於109年1月20日即已時效完成,業如前述 ,縱兩造於行前開調解時,被上訴人有行使、上訴人有(單 方)承認系爭支票之票款請求權,亦不生消滅時效中斷之問 題;再者,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本不得 採為訴訟裁判之基礎,且兩造亦未達成調解,尚難認上訴人 有拋棄時效利益(最高法院50年度台上字第2868號判決意旨 參照)或兩造有以契約承認債務(民法第144條第2項後段參 照),是上訴人亦無不得抗辯時效拒絕給付之情;從而,被 上訴人前開主張,同不可採。
 ⑷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109年6月19日在原審訴訟行調解程序時 ,被上訴人已請求給付20萬6,444元,上訴人表示願意支付1 0萬元,乃就系爭支票之票款為請求或承認等等。為上訴人 所否認,抗辯:本次調解時也是在講工程款等語明確(見原 審卷一第281至283頁、本院卷第93頁);復衡以,兩造行前 開調解時,被上訴人尚未追加系爭支票之票款請求權,可徵 上訴人前開所辯,自非無稽;再者,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所 為之陳述或讓步,本不得採為訴訟裁判之基礎;從而,被上 訴人前開主張,亦不可採。
 ⑸此外,被上訴人固曾依系爭支票之票款請求權,於108年12月 10日提起另案訴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南投簡易 庭以109年度投簡字第142號給付票款事件受理,惟其嗣於10 9年6月16日撤回該案訴訟等節,業經本院調取核閱該另案訴 訟事件卷宗無訛,是其所提起該另案訴訟,應視為不中斷( 民法第131條規定參照),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系爭支票票款請求權,已因 時效完成而消滅,上訴人既為時效抗辯,自得拒絕給付票款 本息。從而,被上訴人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 付20萬6,444元,及自108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 開部分,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依職權為假執行及免為假 執行宣告,於上訴人抗辯時效完成拒絕給付後,已有未洽; 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 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1、2項所示。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暨舉證,經審酌 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 項、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葉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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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