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90號
NTDV,110,司聲,190,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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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90號、191號
聲 請 人
即相對人 張博文


相 對 人 張徵


相 對 人 張吳素

相 對 人 張明哲


相 對 人 朱煥均


相 對 人
即聲請人 朱漢樑

相 對 人 余建衡

相 對 人 余玲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張徵川應給付聲請人張博文朱漢樑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為新臺幣參仟肆佰肆拾伍元、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張徵川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吳素敏應給付聲請人張博文朱漢樑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為新臺幣參仟肆佰肆拾伍元、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張吳素敏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明哲應給付聲請人張博文朱漢樑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陸元、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張明哲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朱煥均應給付聲請人張博文朱漢樑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為新臺幣肆仟伍佰陸拾肆元、壹佰零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



對人朱煥均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余建衡應給付聲請人張博文朱漢樑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為新臺幣柒佰柒拾肆元、壹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余建衡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余玲珍應給付聲請人張博文朱漢樑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為新臺幣柒佰柒拾肆元、壹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余玲珍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8年度投簡字第324號 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編號1「權利範 圍」欄所示之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兩造間 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應賠付他造之金額,依後附計算書 、附表一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 規定,各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計算書:
項目 金額(元)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640 聲請人張博文預納 地政複丈規費 9,870 聲請人張博文預納(記帳日期:108年5月9日、108年10月5日、109年2月10日) 地政複丈規費 3,025 聲請人朱漢樑預納(日期:109年1月21日) 總計 16,535元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聲請人張博文應負擔部分:16,535元×12647/0000000=132元,聲請人已支出訴訟費用:13,510元,應受賠償13,378元。 ㈡聲請人朱漢樑應負擔部分:16,535元×23341/142560=2,707元,聲請人朱漢樑已支出訴訟費用:3,025元,應受賠償318元。 ㈢相對人張徵川應負擔部分:16,535元×435895/0000000=3,527元。 ㈣相對人張吳素敏應負擔部分:16,535元×435894/0000000=3,527元。 ㈤相對人張明哲應負擔部分:16,535元×20/860=385元。 ㈥相對人朱煥均應負擔部分:16,535元×40289/142560=4,673元。 ㈦相對人余建衡應負擔部分:16,535元×3984/83160=792元。 ㈧相對人余玲珍應負擔部分:16,535元×3983/83160=792元。
附表一:應賠償對象、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 編號 姓 名 應賠償聲請人張博文之金額計算式:13,378(13,378+318)相對人應負擔金額 應賠償聲請人朱漢樑之金額計算式:318(13,378+318)相對人應負擔金額 1 張徵川 3,445元 82元 2 張吳素敏 3,445元 82元 3 張明哲 376元 9元 4 朱煥均 4,564元(調整不進位) 109元(調整進位) 5 余建衡 774元 18元 6 余玲珍 774元 18元 合 計 13,378元 318元

附表二:
編號 不動產標的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名 地號 建號 性質 1 南投縣 南投南投段 421 土地 860 張博文 1,589,280分之12647 張徵川 2,043,360分之435,895 張吳素敏 2,043,360分之435,894 張明哲 860分之20 朱煥均 142,560分之40,289 朱漢樑 142,560分之23,341 余建衡 83,160分之3,984 余玲珍 83,160分之3,983 2 763 建物 張徵川 2分之1 張吳素敏 2分之1 3 875 朱漢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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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