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247號
NTDV,110,司促,8247,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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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2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天健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宸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林姝妤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姝妤發給支付命令,於聲請時並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2月6日通知債權人 應於受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通知已 於同年12月10日送達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債 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在卷足憑,則依首揭說明,債權人本件之聲請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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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天健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