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關係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61號
NTDV,109,訴,461,2022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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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莊紹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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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