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7號
原 告 林桐春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鈺奇律師
被 告 張秀蓉
訴訟代理人 孟憲輝
被 告 王霞
蔡振鴻
蔡惠萍
蔡東興
蔡東和
蔡珠緞
蔡芙蓉
蔡秀梅
張文一
張添益
張寶珠
張振常
湯秀春
張寶如
張貴忠
張耀升
張金蓮
范雨森
范雨霖
范梁概
蔡炎銘
蔡文乾
蔡素珍
蔡素美
蔡王鷭珠
陳嬌花
蔡耀陞
蔡瑋珈
受 告知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0年12月13 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1月5日宣判。本件原告係請 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南投縣○○鎮○○○段000地號、面積5,403. 68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且依原告所提系爭土 地之原共有人蔡柱水繼承系統表所示,被繼承人丁○○及甲○○ 均為原共有人蔡柱水之再轉繼承人,被告庚○○及己○○則為被 繼承人丁○○及甲○○之繼承人而為系爭土地共有人。惟因本件 辯論終結後,本院查悉被繼承人丁○○之繼承人即被告庚○○、 己○○、乙○○、戊○○、丙○○等人已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聲明拋棄繼承,經該院准予備查在案,此有電話紀錄足參; 另被告庚○○及己○○已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明對被繼 承人甲○○拋棄繼承,亦有司法院查詢資料可佐。則本件原告 所列之被告庚○○及己○○是否為原共有人蔡柱水之再轉繼承人 、本件系爭土地之全部共有人是否已參與訴訟即本件當事人 之適格是否有欠缺等節尚待調查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 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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