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70號
NTDM,111,聲,70,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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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正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正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蕭正龍因違反槍砲刀械管制條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 ,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8440號 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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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