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碩彥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碩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碩彥因詐欺、竊盜等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 ,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 11年1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836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11年1 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836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 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9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 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8361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