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1號
NTDM,111,聲,11,20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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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心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心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沈心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8月,在法務部○○○○○○○ ○○○○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 1年1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623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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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