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重新審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毒聲重字,111年度,2號
NTDM,111,毒聲重,2,20220113,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重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君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對於本院民國
110年10月20日110年度毒聲字第354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觀察、勒戒之執行。
理 由
一、按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 認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受觀察、勒戒或強 制戒治處分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檢察官得以書 狀敘述理由,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一、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並足以影響裁定之結果者。二、原裁定所憑之證 物已證明為偽造或變造者。三、原裁定所憑之證言、鑑定或 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四、參與原裁定之法官,或參與聲 請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五、因 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 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六、受觀察、勒戒或強 制戒治處分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聲請重新審理,應 於裁定確定後30日內提起。但聲請之事由,知悉在後者,自 知悉之日起算;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觀察、勒戒或強制戒 治執行之效力。但原裁定確定法院認為有停止執行之必要者 ,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人之聲請,停止執行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是否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重新審理 之事由及聲請人聲請有無理由,尚須耗費相當時日認定。然 本件被告因現正觀察、勒戒中,且觀察、勒戒期間較短,為 避免被告人身自由因審理期間過長而繼續受拘束,造成無法 彌補之遺憾,故本院認有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 第3項之規定,停止執行之必要。如本院嗣後認聲請人聲請 重新審理無理由,被告自仍應繼續執行未完成之觀察、勒戒 期間。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