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684號
NTDM,110,聲,684,20220112,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84號
聲請人即共
同選任辯護張績寶律師
被 告 林俊諫



林孟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10 年訴
字第1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已於民國110 年11月29日進行審理程序 ,並定於同年12月20日宣判,相關證據均已調查完畢,證物 亦均查扣,被告等並無滅證或串證之虞,是請准以具保停止 羈押等語。
二、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等僅自白部分犯行,惟依證人即 告訴人梅峻豪梅順和等之證述及現場監視器畫面,足認被 告等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非法持有手槍罪、非法持 有子彈罪、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及隱匿他人刑事證據罪,嫌 疑重大,且被告等所犯非法持有手槍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滅證之虞,若 未予以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是被告等均有 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 款 之規定,裁定自110 年11月29日起羈押在案。三、查被告等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 於110 年12月20日宣判,經被告等提起上訴,嗣於111 年1 月10日移審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有被告等之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2 人已非本院羈押中人犯,無從審 酌是否准予被告等具保停止羈押。從而,本件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鈺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