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原交易字,110年度,26號
NTDM,110,審原交易,26,202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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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皓予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
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 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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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