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背信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81號
NTDM,109,附民,81,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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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南投縣鹿谷鄉凍頂茶葉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康竹發
送達代收梁怡珊
被 告 林能德


陳麗霜

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易字第174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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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