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8年度,174號
TTEV,108,東簡,174,202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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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174號
原 告 何家玲


訴訟代理人 張憲民


被 告 賴怡成(即潘春貴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被 告 宋潘嬌
鍾心
鍾寶玲

曾鍾寶村
鍾秀珍

鍾春香

鍾春玉
鍾世文

鍾世昌

鍾世明

吳慧真(即鍾鳳美之繼承人)

吳智明(即鍾鳳美之繼承人)

吳慧玲(即鍾鳳美之繼承人)


鍾貴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 0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依原告所提臺東縣○○鄉○○段0 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人鍾來懷繼承系統表所 示,被告吳慧真吳智明吳慧玲均為被繼承人鍾來懷之再 轉繼承人而為系爭土地共有人。惟經本院職權查詢之結果, 被繼承人鍾來懷之繼承人即被告吳慧真吳智明吳慧玲等 人均已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經該院准予備查 在案,此有該院函復在卷。則本件原告所主張之訴之聲明及 當事人適格部分均有所欠缺,爰諭知再開辯論。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應於閱卷後20日 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及當事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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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