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174號
原 告 何家玲
訴訟代理人 張憲民
被 告 賴怡成(即潘春貴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被 告 宋潘嬌
鍾心妮
鍾寶玲
曾鍾寶村
鍾秀珍
鍾春香
鍾春玉
鍾世文
鍾世昌
鍾世明
吳慧真(即鍾鳳美之繼承人)
吳智明(即鍾鳳美之繼承人)
吳慧玲(即鍾鳳美之繼承人)
鍾貴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 0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依原告所提臺東縣○○鄉○○段0 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人鍾來懷繼承系統表所 示,被告吳慧真、吳智明及吳慧玲均為被繼承人鍾來懷之再 轉繼承人而為系爭土地共有人。惟經本院職權查詢之結果, 被繼承人鍾來懷之繼承人即被告吳慧真、吳智明及吳慧玲等 人均已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經該院准予備查 在案,此有該院函復在卷。則本件原告所主張之訴之聲明及 當事人適格部分均有所欠缺,爰諭知再開辯論。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應於閱卷後20日 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及當事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