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1年度,20號
TNEV,111,南簡補,20,202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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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0號
原 告 尚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桃陳見利錢翠蓮之繼承人、陳瑩禎即錢
翠蓮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5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
,5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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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