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聲字,111年度,2號
TNEV,111,南簡聲,2,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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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尤美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110年度
南簡字第1582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言詞辯論 筆錄內,應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 錄。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1項前段 及第213條之1亦有明定。又法庭錄音之目的在輔助製作筆錄 ,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訴訟當 事人如爭執筆錄記載與法庭實際進行情形不符,應具體指明 相異之處,聲請法院核對法庭錄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以 為救濟。是當事人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自不得逾越 錄音係為輔助製作筆錄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且須具有正當 合理之關聯,始認聲請有法律上利益。
二、聲請意旨略以:想再次了解開庭內容,所以要聲請錄音來了 解內容,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為本院110年度南簡字第1582號侵權損害賠 償事件之當事人,且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而本件亦 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惟法 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聲請人聲請交付前述事件全部庭期之 錄音光碟,僅空泛指稱為期了解開庭內容,並無敘明本件各 次審判期日筆錄記載就民事訴訟法第213條所規定之各項言 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之事項有何缺漏之處,況所有庭訊內容既 經本院作成筆錄,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 請閱覽當日筆錄即為已足,縱聲請人閱覽後認筆錄記載與法



庭實際進行情形不符,亦應具體指明法院筆錄不符之處,聲 請法院核對法庭錄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以為救濟,尚無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此外,聲請人亦未表明本件 聲請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 理由,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是聲請人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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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