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貴
訴訟代理人 江崇延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育梵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573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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