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1年度,14號
TNEV,111,南小,14,202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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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邱金滿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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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