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0年度,460號
TNEV,110,南簡補,460,202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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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60號
原 告 黃艷聆
上列原告與被告段輝凱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6,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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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