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0年度,1784號
TNEV,110,南簡,1784,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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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784號
原 告 林小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福諒(原名顏士庭)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 本院以110年度司促字第19083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7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 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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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