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6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美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黃玉卿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
所提民國111年1月19日「補正狀」,若意在對本院民國111年1月
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則因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3,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