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0年度,1155號
TNEV,110,南簡,1155,2022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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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155號
上 訴 人 洪祺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毓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
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即原判
決命上訴人應給付之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
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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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