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0年度,2027號
TNEV,110,南小,2027,202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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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徐沛狷

被 告 羅梅蘭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202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駱映庭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駱映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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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