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0年度,1948號
TNEV,110,南小,1948,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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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94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林良
被 告 周霞雯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94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1 年1 月28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洪凌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911元,及其中新臺幣43,646元部分,自民國97年12月1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洪凌婷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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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