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75號
原 告 長春藤社區A棟管理負責人
代 表 人 曹昌霖
被 告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代 表 人 邱英哲(處長)
訴訟代理人 吳兆原 律師
複 代理 人 康賢綜 律師
參 加 人 江培揚
王美麗
余勝顯
林瑛玥
鄒宸翔
王萬居
黃宗維
上列當事人間違章建築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本院110年度
訴字第775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所載參加人「林英玥」,應更正為「林瑛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依同法第239條規定, 於裁定準用之。而行政訴訟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 之顯然錯誤,依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規定,亦準用之。二、本件被告所提行政訴訟答辯(三)狀將其中參加人之一之姓 名記載為「林英玥」(本院卷1第463頁),然經本院查詢該 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2第91頁),其正確姓 名應為「林瑛玥」,故本院民國111年1月7日110年度訴字第 775號裁定正本及原本就此有顯然誤寫,應予更正,依首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林家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