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交抗字,110年度,54號
TPBA,110,交抗,54,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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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交抗字第54號
抗 告 人 陳韋佑


相 對 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抗告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
民國110年10月21日110年度交字第18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抗告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者,依行
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同法第272條規定,再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規定,應為駁回
抗告之裁定。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交
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
變期間內為之。」是以,提起交通裁決事件之撤銷訴訟,如
逾越前揭條文所定期限,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依同法第23
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及第107條第1項第6款等規定,以
裁定駁回。再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
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
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
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下稱補充送達),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
3條第1項分別亦有明定。
二、抗告人因對相對人民國107年11月23日北市裁催字第22-AFV1
30765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不服
,向原審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惟原處分係於107年11月26日
(星期一)依抗告人之住所即連江縣○○鄉○○村0鄰00○0號之
戶籍地址為郵務送達,並經吳玉葉簽收,有抗告人個人戶籍
資料及送達證書可證(原審卷第291、63頁),抗告人雖稱
未收到原處分,但自承戶籍確設於前開連江縣南竿鄉地址,
此係其過往任職公司地址,因於外島工作寄居而設籍,該戶
籍應有老闆吳玉柱老闆許彩虹、店長吳玉葉老闆的3
小孩吳玉葉是其授業恩師,與抗告人應屬從屬關係等語
(原審卷第247至249頁),足認吳玉葉確為有辨別事理能力
之接收郵件之人。又抗告人係於102年11月7日將戶籍遷入前
開地址,有前開個人戶籍資料可參,另其於107年間並未在
監在押,直至108年1月7日起始有入監紀錄,有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足佐(原審卷第293、294頁),復抗告
人於107年1月17日接受舉發機關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
大隊第一中隊詢問,調查筆錄「戶籍地址」欄及「現住
址」欄均記載上開戶籍地址,有調查筆錄附卷可佐(原審卷
第81頁),且依公路監理站資訊之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系
統,截至110年8月8日止,並無抗告人申辦通訊地址之紀錄
,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110年8月9日北市監車
字第1100141884號函可參(原審卷第235頁),則原處分作
成前並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抗告人有變更住所之意,相對人
將原處分送達抗告人當時之戶籍地址,於郵務人員送達時未
獲會晤抗告人,將原處分付與吳玉葉,尚符補充送達之規定
,抗告人對原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之期間,即應自吳玉葉接收
原處分即107年11月26日之時起算30日。另抗告人住所位於
連江縣南竿鄉,依司法院發布之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
間標準第3條第1款第1目規定,應加計在途期間為21日,故
於108年1月16日(星期三)屆滿;然抗告人遲至110年3月23
日始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有原審法院收狀戳為憑(原
審卷第17頁),顯已逾期。原裁定以抗告人起訴已逾法定不
變期間,且其情形不能補正,其訴自非合法為由,予以駁回
,並無違誤。抗告人主張:伊自覺該案受不平等對待,故提
起訴訟,已於原審詳述其如何知悉本案之過程,原審卻予無
視,反認伊未變更住所,伊身在囹圄如何辦理變更云云,惟
抗告人自設籍後未再發生變更住所之情事,原處分送達於抗
告人戶籍址,並由吳玉葉接收之時,已為合法送達,業如前
述,至抗告人於原處分合法送達後之108年1月7日另因他案
入監執行,並不影響原處分送達之效力,原裁定認抗告人之
起訴已逾法定不變期間而不合法,裁定駁回,復依程序不合
,實體不究原則,原裁定未予審究實體事項,於法並無不合
。是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
1項、第237條之9第3項、第272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林 學 晴




    法 官 郭 淑 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蕭 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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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